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百悦贸易有限公司、安阳亨利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02民初1120号
原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黄河大道中段市政设计院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市百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中段56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阳亨利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武夷西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市百悦贸易有限公司、安阳亨利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