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禹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江禹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15064号 原告:佛山市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龙群路1号自编2号厂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K76P2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江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环溪村盛豪世纪城39栋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3060148162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佛山市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江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4元,财产保全费442元,合计876元,由原告佛山市政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