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木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11685号
原告:重庆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重庆某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职务不详。
被告:范某,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黄某,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南充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某、黄某、南充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某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原告重庆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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