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21民初3110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诉讼代理人:***,贵州非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诉讼代理人:***,贵州非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旅游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