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11执异5号
异议人: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旅游北路。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异议人:郭志超,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本院在执行**与郭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请求终止执行(2021)湘0611执3号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郭志超在异议人工程款收入中提取240799元至法院履行专户。
案件受理后,异议人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赵津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岳旻萱
书记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