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777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国,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旅游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446164587T。
法定代表人:蒋鑫。
被告:周应光,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周应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周应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周应光起诉,系其自愿行为,且本案不属于不可撤诉的案件,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君山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周应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8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    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冰  瑶
书 记 员 李冰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