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3541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9号楼7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丽。
原告**诉被告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