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13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景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绪,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0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054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6000元损失,违约金3000元,退还消防未改4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12月22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自己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海亮时代**楼**内装饰工程承包给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被上诉人把水管改错进行返修,排水管弄错,卫生间防水没做好出现3次漏水、3次返修,被上诉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被上诉人说,上诉人增加项目,被上诉人所提项目都在合同餐14000元内,上诉人提供一审法院装修证明中有两位业主也是14000元套餐,法院可以调查被上诉人所提项目(卫生间门、橱柜等)是否在双方合约内,被上诉人有意逃避装修逾期责任,被上诉人逾期3个月事实清楚,上诉人提出3000元赔偿实属无奈。2、被上诉人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双方约定的金牛地暖保修卡,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给法院的金牛地暖保修卡,上诉人经过金牛地暖公司工作人员查看保修卡,并通过金牛售后服务平台核实,金牛公司没有验收员王**这个人,保修卡也没有加盖金牛公司的售后验收章,已经提交给一审法院CD光盘有三段录音可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装修的金牛地暖,2016年1月1日以后,金牛公司不再打压验收,而被上诉人提供的金牛地暖保修卡(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显示已经打压验收,不符合法律逻辑,自相矛盾,该证据系伪造,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装修合同金牛地暖金牛水管到被上诉人微信聊天多次承诺地暖水管已经打压验收,再到被上诉人提供给一审法院金牛质保卡,都能证明上诉人应该装修的是金牛打压验收的产品,但金牛公司在官网服务平台明确告知,装修金牛地暖产品必须分水器和地暖管是金牛品牌,金牛公司才打压验收,这就是被上诉人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质保卡是伪造的原因,被上诉人还提供给一审法院一份进货单,内容显示所用金牛地暖管2016年1月1号,金牛售后对使用此管不再打压验收,这很好证明被上诉人从装修开始一直欺瞒上诉人,被上诉人提到房间小,金牛公司没有这种分水器,上诉人咨询金牛公司从未缺货,货源充足,被上诉人提到分水器和地暖管非物从关系,但双方合约是打压验收金牛地暖,显然被上诉人耍小聪明。地暖水管。地暖水管是隐蔽工程量问题很难维护,不同厂家地暖管和分水器混装,第一得不得厂家售后服务,第二出现接头不匹配,出现暖气水泄漏烫伤人事故,爆管等邻里纠纷,如果地暖不能使用,出租金按房屋年限损失十万多,如果重新装修也是初装二倍,上诉人提出6000元赔偿,也是出于无奈。3、双方签订的合同日期为2018年12月22日,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2019年1月的合同系伪造,上诉人并未与2019年1月和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2800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的真正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合同规定的地暖用金牛品牌,但是金牛品牌分很多档次,涉案合同价格比较低,所以用的是低档的。本案用的是武汉金牛公司生产的地暖管,当时郑州总代理提供了一份证据,说明2016年以后,武汉金牛郑州总代理只对地暖管质量进行质保,不再进行上门验收服务。
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尾款37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表示不再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原告按合同要求将地暖更换为金牛地暖;2、提供金牛供水的打压验收报告;3、重新做卫生间的防水;4、将卫生间的五块杂色瓷砖更换为和其他一样的颜色;5、支付60日的违约金3000元;6、另支付未改消防款400元;7、本案诉讼费、反诉费等由反诉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增加反诉请求:要求原告赔偿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将自己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海亮时代小区1号楼634室的室内外装饰工程以大包(预算为准)形式交给乙方承做,工程总造价壹万肆仟元;工程款付款方式:根据单项的工程进度完成验收后付款,地暖做好,地暖做好后付第一次5000元),墙地砖完工第二次5000元,房子里打扫干净第三次结清,漆减300元、橱柜减840元;工程保修期贰年,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五年,改造工程的水电暖质保五年,终身维修;装饰项目及工艺约定包括:1、改消防管道,不改消防减400;2、卫生间砌墙或玻璃隔断(包两根柱子);3、卫生间防水(东方雨虹防水,上返1.8米);4、改水电(水金牛管、三厂电线、六类网线);5、地暖(金、地暖,含卫生间背娄)。
双方均认可,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装修费10000元。庭审中,被告认可尚有3300元未支付,因为400元改消防管道原告没有改,所以应从3700元中扣除,且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违约。原告称,消防管道确实没改,已经承诺给被告减350元,被告说的400元是因为其中50元放水费是业主自己承担的。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完成了施工,关于地暖原告举证证明其使用的系金牛地暖,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的主张。被告在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涉案房屋已出租给他人使用,应视为被告对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故被告应向装饰公司支付施工费用。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因卫生间漏水,被告多次要求原告重新做防水,故对于被告欠付的装修款3300元,该院酌定扣减500元,剩余装修款2800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被告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9元。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已完成了施工,上诉人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上诉人一审中已举证证明其使用的系金牛地暖,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被上诉人的主张,且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及损失也无充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常爱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彦超
书记员娄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