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4248号
原告: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9号楼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34174426XR。
法定代表人王景丽。
委托代理人王道绪,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 卫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