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8265号
原告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9号楼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4174426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谦之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