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华兴环保科技股份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大华兴环保科技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科瑞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1执25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大华兴环保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戴建军。
被执行人南京科瑞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
江苏南大华兴环保科技股份公司与南京科瑞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111民初9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原告江苏南大华兴环保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南京科瑞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19年3月14日解除;被告南京科瑞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退还原告江苏南大华兴环保科技股份公司货款248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8年12月3日的损失10000元;若被告南京科瑞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需再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并自2018年12月4日起以24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南京科瑞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南大华兴环保科技股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科瑞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另查,被执行人南京科瑞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长安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但下落不明,无法进一步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121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科瑞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250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科瑞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另查,被执行人南京科瑞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长安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轮侯查封,但下落不明,无法进一步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121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科瑞起重输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民初9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