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华兴环保科技股份公司

3061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南大华兴环保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2民初3061号
原告: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经济发区沿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大华兴环保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环保大道盐城环保科技城众创中心E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戴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大华兴环保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85元,减半收取17492.5元,由原告江苏金凯树脂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