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2163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企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钢集团冶金渣综合利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企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钢集团冶金渣综合利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钢集团冶金渣综合利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钢集团冶金渣综合利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