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和融立人(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2民初22275号 原告:和融立人(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元平北路1号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自贸创新服务中心一层04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一区7号楼3层31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和融立人(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融立人(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和融立人(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