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4366号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南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7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