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4365号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南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有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