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9层101内2535号。
法定代表人:程南方,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西林村4栋底商2号。
法定代表人:安赫男,总经理。
上诉人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4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移送至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已立案,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萱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