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3072号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程南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创文教(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要追加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