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8512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12号七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