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915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告: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12号七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