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915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告: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12号七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