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52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12号七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巨通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10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巨通达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