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222民初1101号
原告:***,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号。
法人代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柳北区。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诉被告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