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222民初1101号 原告:***,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号。 法人代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柳北区。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诉被告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