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1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艳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雁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0)桂12民终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向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447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447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从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向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826元、诉讼保全费3533元、执行费7982元。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21执12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证证实:被执行人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存款账户已被全国多家法院冻结)、无金融理财类收益、无住房公积金、无不动产登记、有车辆登记一辆(因无法控制,已依法委托查封)、无保险类收益。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存款账户(账号:44×××31)。经查明,该银行账户已被全国多家法院先行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司法制裁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558155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韦明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申民科
书 记 员 任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