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204民初21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B-2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65815375G。
法定代表人:陆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泉,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元,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潭中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7647980Q。
法定代表人:韩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毅,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桂0204民初21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19号金绿洲如意家园(剩余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052697号】进行了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愿提供了相应价值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方式审理终结,且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了部分款项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查封标的物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19号金绿洲如意家园(剩余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052697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颖
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
人民陪审员  覃艳奇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松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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