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4执恢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65815375G。
法定代表人:陆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代码91450200727647980Q。
法定代表人:韩树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204执恢4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涛
审判员 齐颂梅
审判员 于 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耀逸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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