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2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东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0329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码:9145020076581537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东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丹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1民初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东送公司上诉称,本案是一般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为被上诉人起诉的依据是结算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九盛公司起诉东送公司支付2018年5月7日《懂托、**两水电站110KV送出到丹阳变电站输电线路工程最终结算协议书》的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双方因案涉工程的剩余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基础法律关系经生效的(2016)桂1221民初82号民事判决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实为追索建设工程剩余欠款引发的纠纷,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南丹县人民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故九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东送公司认为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覃春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娴
书记员韦菲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
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