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04执191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B-2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6581537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204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了52512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204执19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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