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1民初9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男,汉族,1956年3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南昌广源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沥村委会大溪村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南昌广源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昌广源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昌广源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施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