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

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402民初5505号 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房身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MAOP53BG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992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2A6L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254,1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延期增收的工程款254,100元;3.判决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4日,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与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山东枣庄气膜滑雪场膜材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湖公园南侧;合同价款约定:“采用一次性包死总价的固定价格方式,总价为人民币3,630,000元,大写:叁佰陆拾叁万元整,如今后涉及工程变更和增加工程量,增加部分按实结算”;关于付款方式约定为: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天内支付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工程总款的40%,即人民币1,452,000元整;1、膜材主体进现场,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总款的35%,即人民币:1,270,500元;2、充气膜结构安装完毕,充气完成,在保温棉安装前,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总款的15%,即人民币:544,500元;3、工程全部完工并经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之内,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总款的7%,即人民币:254,100元;4、项目竣工三年质保期满,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在质保期内履行保修责任,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3%,即108,900元;关于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责任范围约定,如果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延期付款,则每延期一天在付款额中增收千分之一的工程款,但是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合同责任,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计支付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3,267,000元工程款,剩余到期尾款254,100元经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责令原告尽快完成维修义务。原告气模设计不合理,漏风严重,保温性能达不到要求,不能有效造雪,造成冰雪中心无法正常营业,给我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原告作为专业气模设计、制造、安装及维护厂商,缺乏专业能力及服务意识,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贵院依法公正判决。 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1.《工程承包合同》;2.工程现场图片十三张;3.付款说明及农行明细清单。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微信聊天记录八张。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4日,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由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承建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气膜滑雪馆项目。该《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山东枣庄气膜滑雪场膜材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湖公园南侧;本合同工期共75天,自乙方收到甲方定金次日算起,至工程竣工。其中前30天为乙方生产周期,后45天为乙方现场施工周期。因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付款,现场基础原因,脚手架安装原因等不能导致正常施工而造成的乙方不能顺利施工,工期相应顺延。期间如遇连续大雨等无法抗拒的特殊天气,经甲方和监理签字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价款结算采用下列方式:采用一次性包死总价的固定价格方式,总价为3,630,000元,大写:叁佰陆拾叁万元整,如今后涉及工程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增加部分按实结算;付款方式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款的40%,即人民币:1,452,000元整,大写:壹佰肆拾伍万贰仟元整,乙方收到甲方定金以后开始安排生产,并于30天内完成材料生产,若因甲方原因取消合同,此定金将不返还。1.膜材主体进场,甲方应付给乙方工程总款的35%,即人民币:1,270,500元整,大写:壹佰贰拾柒万零伍佰元整,乙方收到此款以后开始安排施工。2.充气膜结构安装完毕,充气完成,在保温棉未安装之前,甲方应付给乙方工程总款15%,即544,500元整,大写:伍拾肆万肆仟伍佰元整。3.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应付给乙方工程总款的7%,即人民币:254,100元整,大写:贰拾伍万肆仟壹佰元整。4.项目竣工三年质保期满,乙方在质保期内履行保修责任,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3%,即108,900元整,大写:壹拾万零捌仟玖佰元整。若无质量问题及其它违约情形后支付给乙方。相反,如存在质量问题及出现其它违约情形,甲方有权直接扣付乙方质保金。5.本合同不含发票,如需要开发票,甲方需要支付等额税金;如果甲方延迟付款,则每延期一天在付款额中增收1‰的工程款,但是最终不超过合同总款的10%;工程质量符合本协议约定标准,并按现行国家验收规范执行。质量保证期3年。项目经理在现场的时间每天不低于8小时,负责处理工程上有关事务。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按规范进行,所有工程资料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随时供有关部门及人员查阅,不合格资料及时修正。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请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因甲方原因超过1个月未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大约于2020年8、9月施工完毕,于2020年9、10月起使用。施工完毕后,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验收,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质量问题一直未验收,后于2021年12月补验收通过。 另查明,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工程进度支付给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3,267,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8、9月份完工,并于2020年9、10月份投入使用,后于2021年12月份补验收通过。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工程总款的7%)254,100元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进度款(工程总款的7%)254,100元。因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上述进度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约定,本院支持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延期增收工程款,并酌定延期增收工程款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抗辩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且补验收通过,该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拒绝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款的理由,但是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在保修期内负有保修义务,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就工程质量问题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工程款254,100元; 二、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延期增收工程款(以254,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上限为254,100元); 三、驳回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2元,减半收取计4,441元,由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负担1,518元,被告上海云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