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5民初2849号
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房身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
被告:长春天定山旅游度假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天定民宿接待中心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天定山旅游度假小镇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山气膜技术(沈阳)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