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3)衢柯民催字第11号
申请人:衢州市巨通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8454904-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衢州市巨通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56937,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付款行:柯城联社营业部,出票人:衢州恒辰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贰年壹拾贰月贰拾肆日,收款人:浙江环达经贸有限公司(该承兑汇票背书,由浙江环达经贸有限公司背书给申请人)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衢州市巨通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