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9民初392号
原告:中辉绿建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居委会新悦路18号首层之五(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XMBU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华侨城创想大厦2栋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397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中辉绿建集装箱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244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辉绿建集装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逯***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