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14401号
原告:深圳邦之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沙平南路123号丹郡花园1栋5座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华侨城创想大厦2栋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邦之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邦之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邓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