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3884号
原告:善研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善研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9年10月14日善研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善研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善研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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