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研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和惠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善研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4256号 原告:和惠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公路30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善研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惠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善研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和惠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惠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和惠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