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3962号
原告:善研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西路200号10楼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7C号。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审理原告善研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善研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善研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善研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善研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