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3财保1208号
申请人:青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08141223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青岛昌铸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德路75号6-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DD4081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昌铸荣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8294.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自愿以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路××号××,乙栋(青房地权市字第2××8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昌铸荣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8294.1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青岛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路××号××,乙栋(青房地权市字第2××8号)的担保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