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深圳劲力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07民初344号 原告:深圳劲力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新牛路牛栏前工业大厦天宫安防市场A104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水桥桥邮电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劲力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2025)湘0407民初344号原告深圳劲力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与(2025)湘0407民初522号原告深圳劲力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主体一致,且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本院询问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湘0407民初522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