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宝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宝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惠民县石庙镇御史社区村民委员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1民初835号
原告:山东惠民宝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大年陈镇弭家工贸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惠民县石庙镇御史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惠民县石庙镇闫家村。
被告:***,男,195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男,1946年9月2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本院在审理山东惠民宝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民县石庙镇御史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