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81号
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中润世纪城**楼5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华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鑫润北国之春**楼07v>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华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