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655号
申请人: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彭李办事处黄河六路499号鑫苑东区沿街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TF993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滨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498号昆仑园A座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U4QB61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6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6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8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