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3民初2462号
原告:辽宁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棣恒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锐恒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新205国道与星湖三路交叉口向西50米。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棣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锐恒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辽宁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4元,减半收取计2452元,由原告辽宁腾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