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3诉前调书102号
原告:***,女,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山东锐恒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新2**国道与星湖三路交叉口向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锐恒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