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1486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昕晖,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益康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67355682E。
法定代表人:陈志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东,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岩,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西路振兴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306794737。
法定代表人:魏文波,董事长。
被告:山东技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学院中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MLLBT17。
法定代表人:郗洪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技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滕州市华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技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继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