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7民初1009号
申请人:保定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博野县(电力局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
被申请人: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29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保定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