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421民初1581号
原告:天津阳光兄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知业道**号**室**(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MQN33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301996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省莒**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阳光兄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兄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阳光兄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4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的居间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介绍并促成被告与莱芜市金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屋顶光伏项目合同等。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居间服务,被告也已可以对屋顶光伏项目进行安装施工,但被告不知何故,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居间服务费,但被告拒绝支付。故起诉。
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原告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配合被告开展工作,并提供虚假情况,也未提供任何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居间费用,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本协议并非只是需要原告促成签订租赁合同,而是实现最终的并网发电,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如果甲方确认屋顶不适宜建立电站,即便是甲方支付了服务费,仍可以要求乙方退还,本院对此协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6、7,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且事情均发生在咨询服务协议之前,无法证明系原告居间完成,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系原告居间完成上述三项内容,故与本案无关联,上述三项证据均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被告质证认为登记备案证明,仅证实通过政府备案,并不是许可证明,分股式并网申请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关于莱芜市钢城区清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亨格尔厂区1.988兆瓦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函是一个原则上同意接入电网的函,与是否并网成功没有关系,对这二项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原件均无证据证明已交付给被告。
另查明:在本院庭审后,案件承办人多次协调原、被告双方就本案项目进行磋商,但均由于原告不予配合,至使本案所涉项目无法进行下去,并使居间成为不可能。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本院居间人(原告)既未将居间办理事项向委托人(被告)报告,也未将有关手续交付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已完成全部居间事项,更有甚者,原告在法院主持下也不配合居间工作,致使本案的居间行为无法完成。现原告的诉请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辩解,本院予以认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阳光兄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天津阳光兄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页
证据目录清单:
原告天津阳光兄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出示了以下证据:
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二、咨询服务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三、股权转让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促成了***的股份转让;
四、登记备案证明原件一份、项目登记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标的项目已经经过备案;
五、分股式并网申请表复印件一份,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关于莱芜市钢城区清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亨格尔厂区1.988兆瓦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函原件一份,证明电力公司同意接入国家电网;
六、租赁合同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控股公司莱芜市钢城区氢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屋顶所有人山东亨格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屋顶租赁合同,在原告居间促成下,屋顶租赁工程已经完成;
七、施工分包合同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将屋顶施工已经分包给了施工人即原告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