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沃得旋转雾化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沃得旋转雾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鼎铂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沃得旋转雾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龙潭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鼎铂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8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金港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无锡沃得旋转雾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鼎铂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无锡沃得旋转雾化科技有限公司持本院(2019)苏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在执行立案后,本院调查到南京鼎铂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2019)苏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后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鼎铂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2019)苏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后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该民事判决尚未生效,本案尚不符合受理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无锡沃得旋转雾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载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