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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金锚金具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乐民初字第8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务工,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被告:浙江金锚金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镇地团村。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乐清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锚金具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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