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382民初9703号
原告:金锚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翁垟镇地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44252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金锚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3951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自2015年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力产品。2017年4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33951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7年5月10日前还清。被告亲笔出具还款承诺书交原告收存。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拖欠未还。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郏**应返还原告金锚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货款233951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