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138号 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飞宇路391号。 主要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西路680号商业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决被告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约未按时交付工程施工相关资料造成的经营性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整(最终以实际损失为准);2.请求判决被告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交付其承包建设的黄岛区滨海大道2788号青岛国际游艇会展中心工程施工相关资料;3.请求判决被告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赔偿因其拒绝向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所造成的税务损失415.01万元;4.请求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4日,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黄岛区滨海大道2788号青岛国际游艇会展中心一期港池的《施工合同》,后被告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完成全部施工,后经双方协商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了关于上述《施工合同》的最终《协议书》,《协议书》确定了被告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并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港池清淤合同及相关协议终止,被告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签订《协议书》当日将前期施工技术资料全部移交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以便后续施工方进场施工和工程验收,但被告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定向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交付工程施工相关资料,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拒绝提供。2018年7月6日涉案工程建设方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因被告拒绝提供工程施工相关资料致使涉案工程至今无法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造成原告巨额经营性损失。并且原告目前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1300万元,被告却拒绝向原告开具相关发票,致使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产生了4150100.91元的税务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施工内容为海底的清淤、整平、夯实以及护岸等,施工内容全部为海域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筑)纠纷案件”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范围为海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我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36701元,随案移送青岛海事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